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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铁路工作人员有权在( )和( )核对其减价优惠 ( ) 凭证。【出自乌铁客〔2021〕332号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新印发《铁路旅客电子客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旅客须( )购票信息,“行程信息提示”和报销凭证不能作为( )使用。【出自乌铁客〔2021〕332号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新印发《铁路旅客电子客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车站售票窗口、( )和铁路代售点向旅客发售铁路电子客票时,不出具纸质车票,根据( )打印报销凭证,不需要报销凭证的可提供 “行程信息提示”。【出自乌铁客〔2021〕332号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新印发《铁路旅客电子客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为做好铁路电子客票条件下的客运组织工作,规范铁路电子客票售票、退票、( )、进出站和( )等业务,制定本办法。【出自乌铁客〔2021〕332号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新印发《铁路旅客电子客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警示标识是表示旅客行为应被禁止或( )的标识,按照功能分为禁止和( )两种类型。【出自铁总运〔2017 〕7号《铁路客运车站标识系统暂行技术条件》】
197.导向标识是旅客达到各目的地行进路线中( )的标识,承载着引导旅客到达( )的功能。【出自铁总运〔2017 〕7号《铁路客运车站标识系统暂行技术条件》】
196.定位标识是表示车站( )所在位置的名称标志,承载旅客( )位置的告知信息。【出自铁总运〔2017 〕7号《铁路客运车站标识系统暂行技术条件》】
195.检查塞拉门时,在观察车门状态的同时,必须使用钥匙将隔离锁、防开锁
向( )拧,确保( )锁闭到位。【出自乌铁客〔2021〕13号 关于修订《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旅客列车车门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194.列车工作人员及相关检查人员对( )锁闭状态进行检查时,按照“( )”的方式执行,在“一压二拉”确认门锁锁闭后,推动门扇使一号锁( )斜型锁舌恢复锁闭状态,禁止打开一号锁( )和六号锁( )的方形锁舌进行测试。【出自乌铁客〔2021〕13号 关于修订《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旅客列车车门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193.旅客未乘降完毕列车启动时,站车工作人员应坚持“( )”的原则,立即劝阻疏散正在乘降的旅客到( )以内。【出自《乌铁客〔2020〕137号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旅客列车车门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