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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4、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中型及以上的突出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
单选题
33、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可以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单选题
32、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单选题
31、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主要是保证通风、运输畅通行人安全。
单选题
30、综采工作面超前支护段巷道高度不得低于2m,其他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段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
单选题
29、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对于特殊地质条件下顶板不能及时冒落时,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或者其他处理措施。
单选题
28、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单选题
27、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大于20m。
单选题
26、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单选题
25、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可以采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