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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 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 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或工伤保险基金。
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 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 原始票据等证据。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 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 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个 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 请人。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 照的,职工不得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 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 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 行支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 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医疗费用,应全部由第三人承担。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暂缓缴费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间,应收缴适当 滞纳金。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 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 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