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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 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 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先 行支付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先行支付的数额不服的,可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 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 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偿还数额的,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 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 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或工伤保险基金。
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 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 原始票据等证据。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 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 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个 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 请人。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 照的,职工不得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 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 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 行支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 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医疗费用,应全部由第三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