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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印章管理的意见》(冀信联办发〔2019〕15号)要求,各级农信机构机关党务、行政类印章的()、()、()、()、销毁等环节,要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管理,
32、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印章管理的意见》(冀信联办发〔2019〕15号)要求,各级农信机构信贷管理、财务会计、风险管理、资金清算等业务部门,是本条线、本机构的业务类印章管理的部门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全省农信社印章管理的基本制度要求,制定完善本条线印章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操作流程,统一规范本条线业务印章()、()、()、()等,积极推进本条线实物印章电子化。
31、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印章管理的意见》(冀信联办发〔2019〕15号)要求,各级农信机构()、()、()、()等业务部门,是本条线、本机构的业务类印章管理的部门责任主体,
30、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印章管理的意见》(冀信联办发〔2019〕15号)要求,对因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或业务量较大等客观原因,难以执行印章上收一级管理的分支机构,市、县级法人行社应明确( ),并向上级机构备案,确保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印章管理使用进行有效监督。
29、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印章管理的意见》(冀信联办发〔2019〕15号)要求,各级农信机构各类委员会在用印章,特别是( )等各业务条线各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审核意见,一律采取与会人员签字、主要负责人签发,不再使用委员会印章。
28、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印章管理的意见》(冀信联办发〔2019〕15号)要求,精减各级农信机构业务类印章。保留省、市、县农信机构机关(含工会)财务专用章,保留市、县农信机构()、()、(),取消各网点业务清讫章等其他柜面业务用章。
27、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印章管理的意见》(冀信联办发〔2019〕15号)要求,精减各级农信机构机关行政类印章,保留各级行社()、()、()印章,停用其他内设部门印章。
26、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印章管理的意见》(冀信联办发〔2019〕15号)要求,各级农信机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或(),坚决从源头上控制新增实体印章。
25、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印章管理的意见》(冀信联办发〔2019〕15号)要求,认真执行印章刻制审批制度,坚持做到三个“坚决不刻”,即()。
24、《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印章管理的意见》(冀信联办发〔2019〕15号)指出,强化印章管理使用印章就必须制度建设先行,做到有章可循,就必须设计制定()、()、()、安全快捷相统一的印章使用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