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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58.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57.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煤炭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煤矿企业
应当接受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56.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与煤矿企业的生产服务年限相同。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与期满前6个月向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55.煤矿企业应当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54.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晋煤行发[2014]637号)要求:严格井下探放水现场管理,确保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建设。未进行井下物探或物探异常点未进行钻探验证的,矿技术部门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下发准予掘进或回采通知书。
52、《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规定:矿井内严禁随意留设盲巷,人为造成盲巷的要予以责任追究。
51、《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规定:严格矿井瓦斯等级管理。高瓦斯、突出矿井可自行降低瓦斯等级。
50、《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通风专业标准要求矿井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测定煤层的瓦斯参数,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