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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矿长,应当撤销其主要负责人职务,但可以继续担任其他煤矿的矿长。( )
104.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 )
103.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
10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101.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100.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99.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98.煤矿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予以关闭。( )
97.发现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96.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