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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136.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135.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134.煤矿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
133.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
132.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
131.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
130.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129.有严重水患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128.停产整顿期间,煤矿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