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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煤矿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14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较大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
140.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管理职责内容的承包(托管)合同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139.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中不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
138.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137.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136.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135.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134.煤矿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