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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
201.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
200.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 )
199.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口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口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
198.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197.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196.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 )
195.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无权撤销原批准。( )
194.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
19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