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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44.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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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公安机关应当撤销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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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公安机关采取公告方式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告期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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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公安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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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为70周岁以上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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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询问查证和继续盘问时间不予折抵行政拘留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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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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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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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5日。
单选题
23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