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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抵债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办理房产租入、租出,以及大额财务开支等事项,未按规定实施财务公开的,给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私设“小金库”,或未将收入纳入账内核算直接抵顶支出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资产未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造成资产流失或损害单位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违规将不良贷款退出系统核算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财务部门负责人发现本单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未按规定及时纠正或建议纠正,对上级管理部门隐匿、谎报有关资料的,给予()处分。
私设会计账簿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未按规定及时记载表内、表外账务,记账串户、金额错误,未及时纠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变更经济业务事实、虚假核算、虚列收入和费用的,或虚列、截留、私分手续费的,责令改正或退回违规所得,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未按规定记载、核对账目,造成账账、账款、账表、账实、内外账务不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