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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 ),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 ),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
()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设和运营。
被强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自退出之日起( )年内不得申请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 )业务由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向大额支付系统发起,大额支付系统借、贷记指定清算账户后,将支付业务信息经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转发至付款行和收款行。
大额支付系统设置( )时间,用于处理弥补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支付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 )业务是由收款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发送小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将业务信息经付款清算行转发付款行;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绘制信息,小额支付系统轧差后,将回执信息经收款清算行转发收款行。
失票人应在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且公式催告期限不得少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