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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自会计档案所属年度的1月1日起算。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法人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延长,也可以缩短。
机构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经办前台业务的记账人员可以兼管纸质会计档案。
法律、法规授权的外部部门调阅会计档案的,应提供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函(或协助查询通知书)、调阅人有效身份证件(执行公务证、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等)等证明材料
农商行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重新执行原保管期限。
法人机构应定期组织对会计档案进行清查核对,保证会计档案安全、完整,防止毁损、丢失。对于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应每2年组织一次清查核对。
实体印章上缴应由会计主管办理。会计主管离开营业场所后必须立即将印章送达印章管理部门,上缴手续办妥前,印章交出人不得中途办理其他事项。
对于付款清算行到期未返回回执的借记业务,小额支付系统在到期日的次日对该笔业务予以撤销。
如果失票人未在挂失止日起12日内按时出示人民法院止付通知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失效,柜员应在挂失止付通知书上注明“挂失止付失效”字样,且农商行依法向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付款的,农商行不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