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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可以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交由金融机构承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在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解质押业务时,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到期未履行的,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且可以继续进行背书转让。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可以发出拒付追索。
电子商业汇票所有票据行为中,处于待签收状态的接收方可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该票据承兑人和行为发起方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文件要求,对于电票前手被背书人与后手背书人的账号、开户行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类别均相同但名称有所不同的,不影响票据背书的连续性的认定,承兑人应及时给付票据款项。如确需相关当事人说明的,承兑人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报文或其他联系相关当事人或当事人开户行予以证实。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由上海票据交易所统一规定。
上海票据交易所、金融机构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按照“先处理,后报告,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
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接入指引》(2020年版)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其设立的非法人产品,申请接入、变更或退出票交所系统,应以法人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法人机构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