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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 架的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汽车,设有轮椅(或担架)及其使用者的约束系统时,每一套约束系统核定 1 人。
67、旅居车设置的侧向座椅,及车长大于或等于 6m 的乘用车设置的侧向座椅和不符合规定的后向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
66、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应更改、变动。
65、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均应打刻起止标记。
64、对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
63、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
62、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
61、根据GB7258-2017的载客汽车分类标准,旅居车核载人数不能超过9人属于乘用车。
60、低速汽车包括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km/h的三轮汽车和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70km/h的低速货车。
59、在GB7258-2017中的专用客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载运特定人员并完成特定功能的客车,如专用校车;也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不超过9个的专用汽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