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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上道路行驶。
83、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机动车交强险凭证的和符合其他附加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
82、机动车所装用轮胎的速度级别不应低于该车最大设计车速的要求,但装用雪地轮胎时除外。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和挂车(封闭式货车、旅居挂车等特殊用途的挂车除外)装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小于等于总质量的 1.4 倍。
81、根据GB 7258-2017,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多用途货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旅居挂车除外)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
80、机动车应装置后反射器。挂车及车长大于等于5.5 m 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
79、车长大于9m的客车(对专用校车为车长大于 8m)、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78、机动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除外)应具有驻车制动装置。
77、所有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还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EBS)。
76、机动车应具有完好的行车制动系,其中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
75、牵引杆挂车列车的牵引杆挂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应小于等于货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