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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与合格证、进口凭证、行驶证、登记证书或者机动车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书面退办。
91、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有凿改、挖补痕迹或者擅自另外打刻的,应当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
90、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于检验的车型,在办理更换车身或者车架业务时,可以不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89、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的,需要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88、为了方便群众,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可以先行办理登记,后补齐相关证明、凭证。
87、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86、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但进口机动车除外。
8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84、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上道路行驶。
83、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机动车交强险凭证的和符合其他附加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