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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小微型面包整车长度应≤4500mm,宽度应≤1680mm,对超过以上尺寸的,应核定为"小型普通客车"。
141、在办理两轮普通摩托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查验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对未按规定配备的,一律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可要求厂家或销售商配备安全头盔。
140、办理注册登记时,国产机动车的"出厂日期"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记载的车辆制造日期录入。
139、对2008年8月1日后签发的"发动机号"栏目为空的《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时不含发动机的汽车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由签发地海关予以换发。
138、2012年9月1日起出厂,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装备的车身反光标识应为由红白相间的反射器单元组成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
137、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以及常压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在车辆的后部和两侧粘贴能标示车辆轮廓的、宽度为150mm±20mm的橙色反光带。
136、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国产机动车)、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对进口机动车)等凭证核定车身颜色。
135、注册登记查验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国产机动车)、进口车辆中英文对照表(对进口机动车)等凭证和技术资料上记载的"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与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车辆品牌、型号应相符。
134、汽车、摩托车、半挂车、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中置轴挂车和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牵引杆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且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133、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定期分析本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每季度将参检率、检验合格率、异地检验率等数据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规信息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