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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在车辆上时,应标示在一行,不允许有空格,不允许使用分隔符。
173、中间阶段制造厂和最后阶段制造厂进行改装产品生产时,可以更改车辆原有的车辆识别代号。
172、在办理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等标准规定,在设立的专门查验区验车辆,重点查验车辆识别代号、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车辆品牌和型号,重点核查是否有打磨、凿改痕迹,并按规定要求录像或拍摄照片。
171、车辆识别代号(VIN)是为了识别某一辆车,由车辆制造厂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
170、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169、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168、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20年。
167、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金属回收公司进行拆解。
166、校车、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在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时,车辆管理所应当派民警现场监督,不能采用远程视频监督方式。
165、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优化机动车登记工作流程,做好机动车查验、登记审核、牌证发放等工作流程衔接,积极推行一次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模式,方便群众坐等即可办结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