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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只有权利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实行错误的,才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刑事责任。(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