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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
348、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与采取冻结措施有关的工作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和透露,不得在采取冻结措施前通知资产的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 )
347、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
346、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续展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换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345、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
344、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
34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
34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341、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
340、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