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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 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一般事故上报至县 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 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 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 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 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 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 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 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但生产任务紧急情况下,可以先作业后取证。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 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