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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同一招标人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同类小型、简单、通用的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养护、市政设施维修或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可采用()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采用()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函形式的差额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的差值,但不超过中标价的10%。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政府集中建设的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含社会代建项目),可采用()。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决定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以及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货物、服务,以()是否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确定是否必须招标发包。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数量为不少于()人且来自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人。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对()进行修改,可以不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内容不包括()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等。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房屋建筑75 米以上大跨度钢结构工程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