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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人员在督察活动中发现执法人员不作为的,应当要求其立即履行或限期履行。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督察部门组织执法督察时,应当调派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参加,并综合考虑督察活动的规模、督察人员的专业特长以及回避制度等因素。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督察人员培训制度,为执法督察活动配备必要的装备,保障培训经费,并确保督察队伍的稳定,保证督察工作的有效进行。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督察部门应当配备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执法督察活动的组织实施。
督察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暂时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时,其督察证件由所在单位的督察部门收存,并报备中国海事局。
甲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乙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所属省级辖区的海事行政执法活动。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监督与教育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本级或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情况的监督以及√督察人员的管理。
由于当事执法人员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审核、批准领导失误造成错案的,当事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批准领导承担次要责任。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做出违法、不当的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以及违反海事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认定、确定责任、实施处理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