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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在线下电子支付交易过程中,应为铁路客户提供必要的交易凭条,经铁路客户签字的交易凭条保留时间为()。【出自铁财〔2021〕14号国铁集团关于印发《中国铁路电子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83.客货营业单位应按照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的受理操作程序进行规范操作,并()电子支付终端设备和电子支付业务信息数据。【出自铁财〔2021〕14号国铁集团关于印发《中国铁路电子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82.月度最后一趟退乘后,列车长(列车值班员)根据全月各种票据的实际领收、使用、结存数量,编报“()(财收-15-2)”。【出自乌铁财〔2021〕437号《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站段运输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81.列车终到退乘,根据“车内补票移交报告(财收-17)”,与剩余票据的起止号核对,填写“列车班组趟票据清查单”,经客运段值班人员清查确认后,值班人员、列车长及陪同人员三方分别在“()”上签字。【出自乌铁财〔2021〕437号《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站段运输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80.列车终到退乘列车长(列车值班员)到达客运段后,将已使用的册页式票据报告联、存根联、作废票,随“()(财收-17)”交客运段财收科。【出自乌铁财〔2021〕437号《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站段运输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79.列车终到退乘前,列车长(列车值班员)2人及以上共同(),填写“旅客列车票据现金交接簿”,双方确认签字。【出自乌铁财〔2021〕437号《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站段运输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78.负责办理补票业务的列车长(列车值班员)应使用专用()存放票据,必须做到人、票不分离。禁止将已从保险柜取出、但尚未使用票据存放在补票包外的其他处所。严禁将专用补票包转交他人代为保管。【出自乌铁财〔2021〕437号《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站段运输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77.列车运行途中需要办理票据交接时,应在列车长的监督下进行,据实填写“()”,双方进行签认,交接工作必须在列车保险柜存放处所办理。【出自乌铁财〔2021〕437号《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站段运输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76.列车班组从客运段票据库请领票据及从班组专用票据柜中取出票据后,经值班人员对班组出乘前携带票据核对无误后,值班人员、列车长、陪同人员三方在“旅客列车票据现金交接簿”()处分别签字。【出自乌铁财〔2021〕437号《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站段运输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75.票据需放入保险柜加锁并打乱密码。钥匙由列车长(列车值班员)保管使用。不设列车值班员的班组,列车长在陪同人员看护下将票据放入保险柜,钥匙由()负责保管、使用。【出自乌铁财〔2021〕437号《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站段运输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