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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离、退休人员符合探亲规定条件的,可使用探亲乘车证。此种乘车证只限离、退休人员本人一年使用一次,不能与在职职工一样,在不享受探亲假的条件下,每年使用一张探亲乘车证。【出自《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439.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父母双亡后,其祖父母由职工供养,与职工分居,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填发职工本人或职工供养的配偶、子女共同使用的两次探亲乘车证。【出自《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438.职工供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随同职工或职工供养的配偶、父母探亲时,可共同使用一张探亲乘车证,但职工子女不能单独使用。【出自《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437.职工的父母或父母的一方与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时,其父母不能与职工的配偶共同填发一张探亲乘车证去探望职工,更不能单独填发使用去探望职工。【出自《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436.在不探望父母的前提下,探望配偶的父母时,经领导批准,可填发本人工作地至探亲地点的探亲乘车证。【出自《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435职工在不享受探亲假和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的前提下,可每年使用一张探亲乘车证。其供养的配偶、子女同行时,可共同使用。如本人不用时,配偶、子女不得单独使用,能积存到次年使用两张。【出自《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434.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本医疗区段的医院不能医治,需转往外地医院(含地方医院)医治,符合转院条件,具备转院手续的,应按医疗转院处理,由医院填发软席、硬席乘车证,准用就医乘车证代替转院用乘车证。转院后如住院医疗时间超过乘车证的有效期间,出院时由该医院填发返程的单程乘车证(往地方医院的,由原单位填发)。【出自《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433.患者病重或幼儿需要护送者,由卫生所为护送人(符合使用乘车证条件人员)与患者填发同两张就医乘车证,注明护送人。此乘车证在医疗完毕后,必须由医疗单位盖章证明,交回原填发单位。【出自《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432.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在本医疗区段的铁路卫生所不能医治,需转往本医疗区段的医院医治时,由医院填发一次往返就医乘车证。需连续医疗时,凭医院证明,可填发临时定期就医乘车证,有效期间均不得超过三个月。【出自《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431.铁路局工程、大修部门流动施工的职工,符合使用通勤乘车证条件的可不受四百公里的限制(限四百公里以内),其通勤乘车证可填写施工区段至家属居住地,但不能超过局管辖范围。【出自《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