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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托运放射性物品运输说明书简要说明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等内容即可。【出自《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12.托运放射性物品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出自《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11.托运放射性物品应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出自《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10.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出自《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9.旅客车票、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8.旅客随身携带或者在中有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没收。【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7.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6.旅客随身携带行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除按批进行抽检的货物外所有进站承运的货物不必逐件安全检查,对安检通过的货物粘贴带有站名、工号的安检标识,或在货物包装、标签上加盖带有站名、工号的安检戳记。【出自乌铁客〔2017〕544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高铁快运、行包和零散货物快运、混装货物安检工作》】
4.高铁快运和行包业务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对无法确认具体品名的货物、物理化学性质不明的货物可按危险品货物办理承运。【出自乌铁客〔2017〕544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高铁快运、行包和零散货物快运、混装货物安检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