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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出自《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18.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上不必设置特殊的警示标志。【出自《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17.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出自《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16.承运人承运放射性物品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出自《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15.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出自《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14.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结果数值大于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应要求允许托运。【出自《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13.托运放射性物品运输说明书简要说明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等内容即可。【出自《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12.托运放射性物品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出自《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11.托运放射性物品应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出自《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10.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出自《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