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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7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73、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72、客运驾驶员行车操作规程应包括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开车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事项,应急驾驶操作程序,进出客运站注意事项等内容。
71、客运企业应当建立每一条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账,对信息台账进行定期更新,并提供给客运驾驶员。
70、客运企业应主动排查并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定期检查车内安全带、应急锤、安全顶窗的开启装置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69、凡经批准报废的车辆,企业应及时办理吊销营运证,不得转让或挪作他用,总成和零件不得拼装车辆,车辆报废相关材料应至少保存2年。
68、当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67、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66、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