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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道路运输车辆营运的行车日志主要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填写。
79、在出车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检查中,驾驶员只需要对车辆的制动系统、燃油系统进行检查。
7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仍需要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77、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不应随意停车,且避免在人员聚集区、重点单位(如重要机关、学校、医院)门口、重要基础设施(如大型隧道、桥梁、涵洞、立交桥等)、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或具有明火的场所附近停靠。
7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提前熟悉拟运输危险货物的基本危险特性、安全运输要求和应急措施,并在出车前向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告知。
75、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7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73、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72、客运驾驶员行车操作规程应包括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开车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事项,应急驾驶操作程序,进出客运站注意事项等内容。
71、客运企业应当建立每一条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账,对信息台账进行定期更新,并提供给客运驾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