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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离退休人员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且与配偶分居两地,每年可使用一张其居住地至配偶户口所在地的探亲乘车证,但其配偶()。【出自1995〕97号-关于印发《〈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294.铁路职工因公到外地出差,遇特殊情况,持用的乘车证到期无法返回时,或确需到乘车证上填发的到站以外地区继续出差时,须依据本单位(),由其他部属单位代开乘车证,使用完毕必须及时交回。【出自《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293.离休干部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如携带家属(符合供养条件的),只能使用(),不得使用软席、硬席乘车证。【出自《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292.离、退休人员符合探亲规定条件的,可使用探亲乘车证。此种乘车证只限离、退休人员本人()使用一次,不能与在职职工一样,在不享受探亲假的条件下,每年使用一张探亲乘车证。【出自《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291.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父母双亡后,其祖父母由职工供养,与职工分居,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填发职工本人或职工供养的配偶、子女共同使用的一次()。【出自《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290.职工供养的未满()岁的子女随同职工或职工供养的配偶、父母探亲时,可共同使用一张探亲乘车证,但职工子女不能单独使用。【出自《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289.职工在不享受探亲假和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的前提下,可()使用一张探亲乘车证。其供养的配偶、子女同行时,可共同使用。如本人不用时,配偶、子女不得单独使用,也不能积存到次年使用两张。【出自《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282.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本医疗区段的医院不能医治,需转往外地医院(含地方医院)医治,符合转院条件,具备转院手续的,应按医疗转院处理,转院后如住院医疗时间超过乘车证的有效期间,出院时由该医院填发返程的()(往地方医院的,由原单位填发)。【出自《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281.患者病重或幼儿需要护送者,由卫生所为护送人(符合使用乘车证条件人员)与患者填发同()就医乘车证,注明护送人。此乘车证在医疗完毕后,必须由医疗单位盖章证明,交回原填发单位。【出自《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280.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在本医疗区段的铁路卫生所不能医治,需转往本医疗区段的医院医治时,由()填发一次往返就医乘车证。需连续医疗时,凭医院证明,可填发临时定期就医乘车证,有效期间均不得超过三个月。【出自《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