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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按程度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伤亡事故、事故苗子。【出自乌铁办客[2021]16号《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细则》】
20.乘务人员在企业内候班室、外地公寓、客车宿营车等处候班、间休期间,发生与生产活动、设备有关的责任事故造成伤亡,列责任事故。【出自[2007]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19.车站在停止检票后继续检票放行或检票放行时间不足,致使旅客抢上列车造成人身伤害的属于列车责任。【出自[2007]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18.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属于一般D类问题。【出自[2007]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17.从业人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包括乘坐本企业交通车船肇事)导致伤亡的,按责任事故考核。【出自[2007]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16.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出自[2007]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15.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次日计算。【出自[2007]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14.人身伤亡事故是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自[2007]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13.自然灾害原因导致的事故,因防范措施不到位,定非责任事故。【出自[2007]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12.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5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出自[2007]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