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1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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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点:
交警违规办登记,依法究责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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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0注册登记检验时,发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特征参数、安全装置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时,应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
4.2.29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配备的汽车安全带应完好且能正常使用,不得出现座垫套覆盖遮挡安全带、安全带绑定在座位下面等情形。
4.2.2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时,其数量、内容和清晰度应能满足检验监管的要求。
4.2.27对达不到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告知送检人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4.2.26三轴及三轴以上的载货汽车、采用并装双轴及并装三轴的挂车,自2017年3月1日起,对部分轴还应测试加载轴制动率和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4.2.25GB38900—2020规定: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均不检验驻车制动。
4.2.2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应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注明所有不合格项目。
4.2.23所有检验项目应一次检验完毕,出现不合格项时应继续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但无法继续进行检验的项目除外。
4.2.2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通过拍照、摄像或保存数据等方式对不合格项取证留存备查。
4.2.2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车辆,应妥善保管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或照片,注册登记检验时保存拓印膜,在用机动车检验时,保存车辆识别代号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