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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8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同时按照转入换证业务规定办理。
3.2.27持有小型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内不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3.2.26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降级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准驾车型。
3.2.25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证转出信息,并存入相关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3.2.24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按照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初次领证日期签注。
3.2.23机动车驾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3.2.22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按照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初次领证日期签注。
3.2.21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3.2.20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经核查发现未按规定参加审验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审验。
3.2.19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审验时,对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如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