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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5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机动车驾驶人的姓名、证号、档案编号,注销原因和注销时间。
3.2.44查阅档案后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
3.2.43办理转入换证、审验时,对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如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3.2.42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2.4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校车驾驶资格时,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3.2.4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校车驾驶资格时,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3.2.39校车驾驶人接受审验时,提交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必须由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3.2.38车辆管理所办理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对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
3.2.37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重新申请,直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2.36因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而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