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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自()起在全国全面推行。
4.1.1对临时入境人员申请临时驾驶()许可的,持入出境身份证件、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即可申请,免予身体条件检查、提交身体条件证明。①小型汽车②摩托车③大中型客车
3.2.56转入地车辆管理所退档时,在退办凭证上写明退档原因,直接交机动车所有人。
3.2.55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业务时,属于被吊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注销日期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签注的生效日期录入。
3.2.54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的住址,按照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记载的地址录入。
3.2.53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注销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公告作废。
3.2.52在申请恢复驾驶资格业务时或者恢复考试期间,申请人超过原准驾车型允许的准驾年龄或者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车辆管理所应当终止办理恢复业务。
3.2.51申请人应当在车辆管理所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后二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
3.2.50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应当采用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张贴、互联网网站公布等形式。
3.2.49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申请注销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