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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3逾期不参加审验的机动车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2.42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理由。
4.2.41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4.2.40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驾驶人考试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4.2.39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和延期办理业务,但申请注销业务的除外。
4.2.38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4.2.3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推进在驾驶人考场、政务服务大厅等地设置服务站点,方便申请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并在办公场所或互联网公示辖区内的业务办理网点、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和业务范围。
4.2.36车辆管理所应当通过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进行监控、分析。
4.2.35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应当随身携带,并与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中文翻译文本同时使用。
4.2.34持A3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可以驾驶公共汽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