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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依据《规程》25.4.1条规定:非机动车运输,装车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轮和刹车装置必须完好。
46. 依据《规程》25.3.1条规定:装运超长、超高或重大物件时,易滚动的物件顺其滚动方向必须用木楔卡牢并捆绑牢固。
45. 依据《规程》25.1.13条规定: 禁止用起重机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件
44. 依据《规程》25.1.10条规定:起吊成堆物件时,应有防止滚动或翻倒的措施。钢筋混凝土电杆应分层起吊,每次吊起前,剩余电杆应用木楔掩牢。
43. 依据《规程》 24.3.6.3条规定: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可以兼任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审批人、动火工作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42. 依据《规程》 24.1.1 条规定: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等禁火区,使用喷灯、电钻、电焊、砂轮等进行融化、焊接、切割等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等明火的临时性作业。
41. 依据《规程》 20.7条规定:阀体工作使用升降车上下时,在升降车上应使用安全帽,正确使用安全带;进入阀体前,不应继续使用安全带,以防止安全带保险钩等硬质部件打击阀体元件的措施。
40. 依据《规程》 6.3.2.4条规定:专责监护人应具有相应且足够的工作经验,熟悉并掌握本规程,能及时发现作业人员身体和精神状况的异常。
39. 依据《规程》 5.4.8条规定: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不应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零线使用。
38. 依据《规程》 3.27条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