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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存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积极行使作为债权人或股东的合法权利,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畅通利益相关方申诉渠 道,建立充分、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核查或分担风险等 。
银行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承担绿色金融主体责任,树立并推行节约、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发展理念,重视 发挥银行保险机构在推进生态文明体系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 、规避监管规定,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
银行机构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
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
银行机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银行机构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或累计达到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