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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