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30.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为保证公平、公正,开标由当地的招标办主任主持,且当众公布了招标控制价和标底。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甲协商若其报价降低2%,将很有可能中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确定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问题:指出上述事件中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案:上述事件中的不妥之处有:①开标由招标办主任主持不妥。因为根据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②开标时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妥。因为根据规定,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得保密。③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甲就投标报价进行协商不妥。因为根据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就投标报价、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④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不妥。因为根据规定,中标人应由招标人确定,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方可直接确定中标人。
相关知识点:
开标评标定标,环节规定谨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