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筑施工完成日期
B、 设备安装完成日期
C、 设备运转试生产日期
D、 有关验收单位或验收组验收合格的日期
答案:D
解析:解析:《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A、 建筑施工完成日期
B、 设备安装完成日期
C、 设备运转试生产日期
D、 有关验收单位或验收组验收合格的日期
答案:D
解析:解析:《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A. 洪水重现期或非农业人口数量
B. 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数量
C. 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洪水重现期
D. 洪水重现期或农业人口数量
解析:解析:
A. 应以含±0.00标高的平面作为总图平面
B. 总图中标注的标高应为相对标高,如标注绝对标高,则应注明绝对标高与相对标高的换算关系
C. 应以含室内标高的平面作为总图平面
D. 应以含屋面标高的平面作为总图平面
解析:解析:《总图制图标准》第2.5.1条规定,应以含有±0.00标高的平面作为总图平面;第2.5.2条规定,总图中标注的标高应为绝对标高,如标注相对标高,则应注明相对标高与绝对标高的换算关系。
A. 对居住区级路算到红线
B. 对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
C. 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或组团绿地
D. 对建筑物算到散水边,当采用暗埋散水(即绿化可铺到墙边)时算到墙边
解析:解析:《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1993)(2002年版)第11.0.2.4条3款规定,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第5款规定,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此条没有对D项进行规定。
A. A区域
B. B区域
C. C区域
D. D区域
解析:解析:
A.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下,允许突出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
B.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2.5m以上允许突出深度不大于0.5m的凸窗
C.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3.0m以上允许突出深度不大于2.0m的雨篷
D.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上允许突出深度不大于0.5m的空调机位
解析:解析:《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4.2.1条规定,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第4.2.2条1款规定,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第2款规定,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A. 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或庭院绿地
B. 给水管应远离建筑物基础,其最小水平间距为3.0m
C.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可共管埋设,以节约用地、简化施工
D. 各种管线宜地下敷设
解析:解析:《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第10.0.2.3条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第10.0.2.4条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规定。第10.0.2.6条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第10.0.2.8条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
A. 100m
B. 150m
C. 200m
D. 250m
解析:解析:《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第3.1.2条规定: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A. 病房楼获得最佳朝向
B. 医院人员次要出入口可作为废弃物出口,但不得作为尸体出口
C. 应留有改建、扩建余地
D. 在门诊部、急诊部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
解析:解析:参见《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4.2.1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合理进行功能分区,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并应避免院内感染风险。(2)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并应方便管理、减少能耗。(3)应保证住院、手术、功能检查和教学科研等用房的环境安静。(4)病房宜能获得良好朝向。(5)宜留有可发展或改建、扩建的用地。(6)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7)对废弃物的处理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4.2.2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或废弃物出口。4.2.3在门诊、急诊和住院用房等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4.2.4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应设于医院隐蔽处。需设焚烧炉时,应避免风向影响,并应与主体建筑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A. 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应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B. 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C. 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
D. 当宅间设有小路时,宅间小路也应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解析:解析:《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11.0.2.5条规定,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①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②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③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④居民汽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⑤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A.
B.
C.
D.
解析: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