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
B、10%
C、3%
D、2%
答案:A
解析:解析:《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4.1.5条规定,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规定:①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②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③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④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⑤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⑥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A、8%
B、10%
C、3%
D、2%
答案:A
解析:解析:《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4.1.5条规定,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规定:①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②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③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④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⑤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⑥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A. 学校主要教学用房外墙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1.0km
B. 中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km,小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0.5km
C. 中小学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小学不宜大于0.8,中学不宜大于0.9
D. 两排教室长向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
解析:解析:
A. Ⅰ区
B. Ⅱ区
C. Ⅲ区
D. Ⅳ区
解析:解析:三类工业应于下风向和河下游。图中只有Ⅰ是位于下风向和河下游的地方。
A. 土石方工程量
B. 附近城镇的人口数以及就业率
C. 拆迁和赔偿数量
D. 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和影响
解析:解析:土石方工程量在建设项目选址报告中对选址方案作比较时,不作为考虑的主要因素。
A. 居住区公园
B. 小游园
C. 组团绿地
D. 公建绿地
解析:解析:公共绿地是指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A. 村镇居住用地属于居住用地
B. 高压线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属于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C. 中学所属用地应为公共设施用地
D. 发电厂用地应为工业用地,不属于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解析:解析:参见《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A. 避免填方或挖方
B. 满足排水管线的埋设要求
C. 避免土壤受冲刷
D. 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解析:解析:参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9.0.2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①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②满足排水管线的埋设要求;③避免土壤受冲刷;④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⑤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A. 根据所在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计算
B. 包括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
C. 不包括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
D. 不包括地下建筑面积,包括半地下建筑面积
解析:解析:容积率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室肯定不计算进去的。但是半地下室的地上部分超过一定高度就要将建筑面积计算入容积率,具体高度一般是由所在地的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比如杭州、苏州、上海都有不同的高度尺寸。
A. 雨篷
B. 台阶
C. 基础
D. 地下室
解析:解析:《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4.2.1、第4.2.2规定: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A. 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B. 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C. 交通方便,宜面临一条城市道路
D. 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解析:解析:参见《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4.1.2条规定,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①交通方便,宜面临2条城市道路;②宜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③环境宜安静,应远离污染源;④地形宜力求规整,适应医院功能布局;⑤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并应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⑥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⑦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他区域。
A. 1类: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临时性结构)
B. 2类: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
C. 3类: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普通房屋和构筑物)
D. 4类: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
解析: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