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056.甲公司是一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以下属于甲公司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A
董事人数减至4人
B
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
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E
董事认为必要时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C
解析:
解析:有下列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A项,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C项,最大股东李某持有股份超过了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