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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企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3.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9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91.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9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89.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88.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8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5.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除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