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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文件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138.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9号)文件规定,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其中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 ).
137.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9号)文件规定,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其中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 ).
136.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人以上(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5.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4.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 )中,明确租赁双方的( ),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133.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 )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 )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32.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人为提取依据,按( )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人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131.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人的( )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130.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人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人不超过( )的,按照2%提取;(二)营业收人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营业收人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O.2%提取;(四)营业收人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O.05%提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