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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合计不得超过5个。
协助查询、冻结、解冻、扣划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必须依法送达,但异地有权机关可以由申请执行人、律师或邮局等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应同时出具“委托函”,营业机构将“委托函”复印留存。
对于意识不清、无法出具授权委托书等客户主动到网点办理业务,无法按照我行上门服务规定及法律程序处理的紧急情况,网点人员应告知客户无法处理,建议其求助当地人民银行或当地派出所。
网点应向客户宣传明示业务办理的各种渠道和方式,尊重客户对业务办理方式和产品的知情权、选择权,不得强制客户通过智能设备或线上渠道等方式完成业务办理。
网点应全面、准确记录网点现场服务的特殊或重大事件及上门服务处理全过程,妥善保管服务和业务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书面资料、电子文档、音像资料等。档案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业务办结后5年;重大事件档案可适当延长保存期限。
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确认信息发生泄露、毁损、丢失时,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可能危及金融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并在72小时以内报告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低柜如果没有人办公或者暂时离席,也要摆放提示牌。
网点设置书报架,可以有部分空夹。
网点正常营业时间内,大堂内设置的电子显示屏或者电视可以不开启。
非统一印制资料不能直接张贴于玻璃、墙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