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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安全保卫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因违规被处罚处理的人员对处罚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保卫部门书面提出复议,保卫部门应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罚处理决定的执行。
我行安全保卫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严重损害本行信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机关部室、营业部、分(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我行安全保卫责任追究制度规定,造成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除承担相应责任的经济损失外,对机关部室、营业部、分(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我行安全保卫责任追究制度规定,造成5-10万元经济损失的,除承担相应责任的经济损失外,对机关部室、营业部、分(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我行安全保卫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对造成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除承担相应责任的经济损失外,对机关部室、营业部、分(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我行安全保卫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对违规违章未造成后果的,对机关部室、营业部、分(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临柜、守库人员违反本岗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对初次违规,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再次违规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理。
纪律处分中其他处理包括:待岗、职务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发现可疑邮件,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确保工作环境、营业场所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