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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内200km/h以下的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行规》总则
1、龙门架车属超级超限,挂运时按超限货物办理。《行规》第104条
1、长轨列车在车站或区间收卸长轨时,施工负责人应根据现场情况控制作业速度,卸长轨时速度不得超过15km/h,收轨推进运行速度不得超过5km/h。《行规》第104条
1、长轨重载列车在经过300m~500m曲线半径时,速度不得超过30km/h,在经过300m以下曲线半径或侧向通过9号及以下道岔时,速度不得超过20km/h。《行规》第104条
1、双线区段,车站值班员接到列车在特大桥梁上、长达隧道内发生事故的报告后,在未了解清楚是否影响邻线的情况下,可向邻线放行限速列车。《行规》第103条
1、旅客列车在桥梁上、隧道内停车时,除需疏散旅客外,旅客乘务组人员不得打开车门,禁止列车乘务人员下车(必须按规定下车作业除外)。《行规》第103条
1、遇列车发生火灾、爆炸等情况,应尽量将列车拉出桥梁、隧道后,再行处理。《行规》第103条
1、遇线路情况不明或有险情时,工务人员可在区间拦停列车,并尽快向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报告扣发列车。《行规》第101条
1、对可能发生塌方、落石、水害断道等自然灾害的汛期防洪重点地点及沿线险病水库,由车务部门于每年汛期前,书面通知有关工务、机务、供电、电务部门。《行规》第101条
1、设备管理单位接到险情通知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检查处置,并根据检查处置情况确定放行列车条件,在车站或调度所《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办理开通登记。在非登记站登记时,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应通知登记站,登记站根据通知在登记栏对应处注明邻站登记的相关内容及年、月、日、时、分。《行规》第101条
